入會標準分正式會員及贊助會員兩種:
正式會員資格標準:具備家禽電動屠宰工廠登記證者為電宰公會正式會員。
(一)甲級會員:依每日屠宰家禽隻數參萬(含)隻以上者,推派會員代表四人。
(二)乙級會員:依每日屠宰家禽隻數貳萬(含)隻以上未達參萬隻者,推派會員代表三人。
(三)丙級會員:依每日屠宰家禽隻數壹萬(含)隻以上未達貳萬隻者,推派會員代表二人。
(四)丁級會員:依每日屠宰家禽隻數未達壹萬隻者,推派會員代表一人。
贊助會員入會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制訂
一、 本辦法所稱之贊助會員係只目前從事電動屠宰業務但尚未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之公司(工廠)。
二、 會員入會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會員會籍登記卡、會員代表登記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各乙份,送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准予入會。俟贊助會員取得屠宰證後再報呈主管機關核備。
三、 會員等級及會員代表:
(一)甲級會員:依每日屠宰家禽隻數參萬(含)隻以上者,推派會員代表四人。
(二)乙級會員:依每日屠宰家禽隻數貳萬(含)隻以上未達參萬隻者,推派會員代表三人。
(三)丙級會員:依每日屠宰家禽隻數壹萬(含)隻以上未達貳萬隻者,推派會員代表二人。
(四)丁級會員:依每日屠宰家禽隻數未達壹萬隻者,推派會員代表一人。
四、 會員代表以工廠負責人、經理或該廠之現任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五、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遞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六、 會員除無選舉權、表決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外,其他權利義務與正式會員相同。
七、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整。
八、 常年會費:
甲級會員每月繳納新台幣壹萬壹仟元整。
乙級會員每月繳納新台幣玖仟元整。
丙級會員每月繳納新台幣柒仟元整。
丁級會員每月繳納新台幣伍仟元整。
以上常年會員採季繳方式。
九、 其他經費籌措時,按公會章程規定辦理。
十、 會員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提經理事會決議依左列程序處份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者,經勸警告而不履行者。
十一、 本辦法未盡事宜另訂之。
PS:此審核標準適用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元月份起之申請者,舊會員廠不在此標準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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