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由會員代表於會員大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本會理監事選舉方式,採參考名單,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於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於監事會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於理事會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本會理事、監事及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前項理事會應於會然員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非報經主管機官核准,不得延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畜牧法及工業團體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工廠,依畜牧法及工業團體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註銷會籍者。
第 三十 條 本會理監事出缺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補選之,但出缺名額未逾原先名額三 分之一時,不在此限。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
一、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金額。
三、議決會務、業務之年度計劃、報告及預決算。
四、議決各種章則。
五、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六、議決理事、監事之解職。
七、議決辦事處之設立、合併或裁撤。
八、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九、議決財產之處分。
十、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左 :
一、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六、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七、與監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改派或辭職。
八、審訂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及預決算并追蹤及檢討其執行進度及成果。
九、議決劃分召開預備會地區及應選出會員代表名額之實施計畫。
十、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十一、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三十三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并報大會通過或追認。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與理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改派或辭職。
七、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八、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第三十四條 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為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三十五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并於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准到職或離職。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則,由本會訂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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